全屏 “黄金蟒食肉,平时以野外动物为食。”中科院动物研究所副研究员××介绍,黄金蟒为外来物种,由《国际濒危物种贸易公约》(CITES)管束,属于附录二物种,相当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国家对黄金蟒进出口都有严 ...
| 全屏
“黄金蟒食肉,平时以野外动物为食。”中科院动物研究所副研究员××介绍,黄金蟒为外来物种,由《国际濒危物种贸易公约》(CITES)管束,属于附录二物种,相当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国家对黄金蟒进出口都有严格控制,养殖、持有黄金蟒都需要获得国家林业局的许可。”××表示,家养黄金蟒不具备相关养殖条件等,因此属违法行为,可按照持有、买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等行为处理。
不知上述专家所言,是否为专家原话,或是被无知媒体记者添油加醋的加以歪曲,总之第一句话就闹笑话。黄金蟒不是野生动物,这是从黄金蟒的生物学特征和驯化 历史的出的结论。野外并不存在黄金蟒的自然种群,甚至不存在可以自然繁殖的成年个体。哪来的“平时以野外动物为食”。 ![]() 黄金蟒是目前国外合法的宠物商对缅甸蟒进行驯化培育后获得的几个宠物观赏型的品种之一,作为物种,仍然是缅甸蟒,是我国原产的物种之一。作为一种无法在野 外自然存活的个体,更谈不上所谓外来物种入侵的问题。那些国外培育的各个品种的猫和犬,是否有人追问是外来物种入侵? ![]() 《国际濒危物种贸易公约》(CITES)管束的是国际间的濒危物种贸易,原则是在配额下交易,并且对人工繁育的种群,有特殊豁免的约定。黄金蟒实际根本得不到附录二物种的限制。
任何动物进出口都受到国家管控,这一点黄金蟒也不例外。但是作为一种家养宠物,而非野生动物,养殖持有需要国家林业局的许可,法理明显不足。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只要求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持有许可证!是野生动物,野生动物!野生动物!重要的事情说三遍!!!黄金蟒作为一种新兴的观赏宠物,或称为非主流宠物,本人赞成国家制定相关法规予以管控,但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不应该也不可能承担所有涉及动物的法律法规的角色。这就好比养犬有《养犬管理条例》,但你不能因为犬Canis lupus familiaris是野生动物“狼”Canis lupus 的宠物家养型,用《野生动物保护法》来管理。 ![]() 至于家养黄金蟒不具备相关养殖条件,更是一派胡言,在此已无力吐槽。只想问一句,国内每年被罚没的黄金蟒的生存状况到底如何?请有关发言的专家提供数据,如果能证明你们动物园或者救护中心黄金蟒的5年存活率比家庭饲养高,本人甘愿从此吃素!!
家养黄金蟒,按照持有、买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等行为处理,这种对法律的随意曲解,简直是令人发指。《刑事诉讼法》第6条确立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还要不要? 退一万步说,尽管法律禁止无证饲养野生动物,但是并无“私人饲养野生动物罪”和“非法饲养野生动物罪”。也就是说私人饲养野生动物不入罪,为何?
首先,不管是作为自然人的私人还是企业法人,只要取得国家重点野生动物饲养繁殖许可证,就可以合法饲养。而获得野生动物利用标识的野生动物,只要不是偷盗抢劫诈骗获得,更无需许可证。这里指出的是,“利用”,在野生动物保护法里没有定义,通常是指宰杀后吃或取得皮毛、药物原材料。既然都允许宰杀了,饲养更不能入罪。 ![]() 其次,饲养野生动物的行为,无法定性。比如你家里有一只野生动物,根本无法判定是你是在商业饲养、自用还是为了救护。获取野生动物的途径不只是购买,最常见的就是捡拾和自己闯入私人住户,除非能够得到你非法收购的证据,否则根本无法定罪。持有野生动物,而无买卖证据,按照买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等行为处理,显然是违背了“疑罪从无”的刑法基本原则之一。 |